第十章 行为目的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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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十章 行为目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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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税收优惠。
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及计税依据。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明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期限与地点以及纳税申报。
能力目标
能够解释并把握各类行为目的税的含义、特点以及税目、税率。
能够应用各类行为目的税的核算公式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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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稽查案例分析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2010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
2011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贷方余额1.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11年1月到9月已缴销售税金15万元,已缴城建税1 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2006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企业2006年有关收入账户与凭证,核实企业2010年应缴销售税金20万元,按7%的税率计提城建税应为1.4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率申报,实际缴纳城建税2 0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企业2006年按规定提取7%的城建税后,感到按7%缴纳城建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其余部分挂在账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建税。经计算,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税率少缴城建税2.1万元,其中2010年度少缴1.2万元,2011年1月至9月少缴9 000元,应予以补缴。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城建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左右,其征税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
原则上讲,只要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纳税人
城建税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因为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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