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土地增值税(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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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资 源 税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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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内容。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纳税人。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原理。
能够解决征纳工作中的问题。
案例导入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我国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日、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我国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
(2)征税对象为转让房地产时取得的增值额。
(3)征税税率为超率累进税率,实行分级计税。
(4)征税目的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判定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
凡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2.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
3.必须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
说明
① 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② 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出让,均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属于土地一级市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二级交易市场。
③ 必须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具体规定
① 出售.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因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所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②继承、赠与。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只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没有因为权属转让而取得相应的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
③ 房地产的出租。虽取得收入,但没有发生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④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征税范围。
⑤ 房地产的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且发生了产权转移属于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
⑥ 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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