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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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资 源 税 类
2
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内容。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纳税人。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原理。
能够解决征纳工作中的问题。
案例导入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我国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日、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我国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相关链接】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办法如下: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则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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