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资源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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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资 源 税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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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内容。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纳税人。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原理。
能够解决征纳工作中的问题。
案例导入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我国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日、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我国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有限。我国资源税采取列举法征收,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种资源产品列入了征税范围之中,故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较有限。
(2)征税环节单一。我国的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在开采和生产环节征收,因此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额,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的盐两大类。
具体包括: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税率
资源税适用幅度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二、资源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若是无法精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选矿比 = 精矿数量 ÷ 耗用原矿数量
(5)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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