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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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2
知识目标
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掌握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了解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把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能够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宜。
案例导入
3
转移保险赔偿 调整当期利润
2009年2月,某市纺织厂加工车间及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存货损失13万元,该厂在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将这部分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并于年末在税前扣除。2010年3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的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投保单位,2009年年末保险公司已就此损失向该厂赔偿了9万元,而查看“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却未有冲减额。后经仔细查账与询问,得知企业收到保险赔偿费后,将其记入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另据检查,企业2009年自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已按25%的税率最终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各项税额为18万元,其他地方各税的计算和缴纳均无错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该厂在收到保险赔偿后,不冲减营业外支出,而是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是故意在账簿上少记应税收入,减少当期计税利润,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 500元(90 000元 × 25%)。该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该企业所偷税额22 500元占当年应纳税额202 50(180 000 + 22 500)的比例为1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外涉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开征内资企业所得税
第三阶段:2007年,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 弥补亏损
【提示】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内容上看,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而会计利润则是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利润账户和利润表反映出来的,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
从数额上看,两者往往不一致,应纳税所得额 = 计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会计利润 = 收入总额-支出总额。凡是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只有将企业利润总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即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 + ( − )纳税调整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提示】
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课堂训练6.1】
甲公司2009年5月上旬接受某企业捐赠商品一批,取得捐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当月下旬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应纳企业所得税 =(20 + 3.4)× 25% +(25−20)× 25%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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