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公文概述(课件)-《公文写作》同步教学(高等教育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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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公文概述
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特定文书。
公文概念
按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文主要指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机关要规范使用的文种。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我国现行党政公文为:
命令(令)、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共15种。
这15种公文称为规范性公文,它们在版面格式、传递方向、使用范围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广义的公文,泛指机关单位处理公务的所有文书。
除新《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之外,也泛指机关单位的常用应用文,主要包括:
规定、办法、章程、细则、制度、守则、公约、计划(包括纲要、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方案、预案、打算、设想等)、总结、调查报告、简报、述职报告、会议记录、讲话稿(包括开幕词、闭幕词、欢迎词、欢送词、欢送词、祝福词)以及技术鉴定书、说明书、投资预测合同书等。
通常称以上各类公文为日常事务性公文。
不管是规范性公文,还是日常事务性公文,作为公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公文必须由法定作者制发。
(2)公文必须按规范体式制发。
(3)公文必须按法定程序制发。
(4)公文必须是为公务活动制发。
公文特点
作者的法定性
体式的规范性
语言的庄重性
处理的程序性
法定的权威性
职能的工具性
公文的特点
公文作用
领导与指导作用(传令)
规范与约束作用(明法)
宣传与教育作用(宣教)
联系与沟通作用(纽带)
凭证与依据作用(凭籍)
公文的文稿
公文的文稿是在公文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稿子,包括草稿和定稿两种。
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以及效用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1)草稿
指草拟成文的未定稿,包括有讨论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草稿、修改稿等多种形式。
供讨论、征求意见和修改审核使用。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如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
指已经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即已经过机关领导人审核并签发,或经正式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文稿。
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定稿已经确定,如不经法定责任者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修改,否则无效。
公文的文本
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公文的文本主要有:正本、副本、存本、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和不同文字的稿本。
(1)正本
指根据定稿制作的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
正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
(2)副本
指再现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副本与正本在内容上并无区别,只是作用不同。副本的作用主要代替正本供传阅、交流、参考或备查使用。
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在效用方面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作为复制件(抄本、复印本)的副本,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3)存本
存本是发文机关留存的与正本内容和形式完全一致的公文文本。
存本应与定稿及有查考价值的草稿一起保存,并立卷归档。
存本的留存分数视需要而定,有的留存一两份,有的留存三五份。
存本的作用主要是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当发生疑问时,把它与定稿对照,可分清内部责任。把它与正本核对,可分清外部责任。
(4)试行本
试行本是指制发机关认为公文内容不十分成熟,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再行修订时所使用的。
试行本主要用于法律、法规类公文。
试行本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
试行本的试行期不宜过长,试行期间应认真试行,不断总结,及时修订。
经过修订后的文本一旦生效,试行本即作废。
“试行”的标注方法:
一种方法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种方法是直接在标题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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