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契税会计核算与申报(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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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会计核算与申报 1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2 房产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3 印花税会计核算与缴纳 7.4 车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5 契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8 资源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学 习 任 务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二、契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具体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⑤房屋附属设施另外按规定确定。 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契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契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免契税; 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外交人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征收契税。 二、契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举例说明:做中学7-9 三、契税的核算 ①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 ② 契税属于资本性税金计入资产价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账户。 计提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四、契税的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2 房产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3 印花税会计核算与缴纳 7.4 车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5 契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8 资源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学 习 任 务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一般以有偿转让的房产作为征税对象;特殊情况7个方面。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取得收入额-项目扣除额 收入包括: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项目扣除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计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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