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七 其他税种会计核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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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2 房产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3 印花税会计核算与缴纳
7.4 车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5 契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8 资源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学
习
任
务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注意: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二税的,按代扣代缴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在经营地缴纳二税的,按经营地税率执行
(二)税率的选择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上述地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如下:
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即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征
随“二税”的退库而退库,即因减免税而需“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退;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城建税;进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做中学7-1】资料
某一市区企业2016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缴纳消费税1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80 000 + 10 000 )×7%=6 30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①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销售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二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2 房产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3 印花税会计核算与缴纳
7.4 车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5 契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7.8 资源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学
习
任
务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单位和个人
拥有房屋产权的
房产代管人
房产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
在我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二、房产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税
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税率的选择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居民住房:4%)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下列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部队自用房产;
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经财政批准的其他非增值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①从价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
【做中学7-3】资料
某公司2015年12月31日房屋原始价值为9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