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环境保护税的会计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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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8.2 环境保护税的会计核算
一、环境保护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环保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会计主体: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二、环境保护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 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元
粉煤灰 每吨 30元
炉渣 每吨 25元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其他固体废物
(含半固态、液
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元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 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 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 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元
续表:
续表:
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元
五、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排放量、超标分贝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的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放量和分贝数计算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续表: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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