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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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级差资源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特点: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只在特定的区域开征。 城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主体,需要依法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的会计核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单位照章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 级别 人口 每年每平方米税额 大城市 100万人以上 1.5至30元 中等城市 50万至100万人 1.2至24元 小城市 50万人以下 0.9至18元 县城、建制制镇、工矿区 - 0.6至12元 【例】设A公司与B公司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A公司实际使用三分之一平方米,B公司实际使用三分之二,当地政府核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A公司应纳税额=1500×1÷3×8=4000元 B公司应纳税额=1500×2÷3×8=8000元 【例】某肉制品加工企业2018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0.8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生猪养殖基地属于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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