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资源类税收的会计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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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6.1.2 资源类税收的会计核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为主、从量定额为辅的计税办法。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征税。
(一)从价定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或: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其中: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洗选媒销售应缴纳的资源税=洗选媒售价×折算率×税率
根据各省的规定,折算率的算法一般有两种:
(1)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售价﹣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售价
(2)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售价÷(洗选煤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
(二)从量定额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应纳资源税=
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例】某油田2019年6月份开采销售原油1万吨,销售油田开采天然气200万立方米。该油田适用的单位不含税售价为每吨5000元,天然气适用的单位不含税售价为每万立方米1800元;按照当地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该油田6月份应纳资源税为多少?
该油田2019年6月应纳资源税
=(10000×5000+200×1800)×5%
=2518000(元)
【例】某油田原油价格每吨6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天然气每立方米2元。2019年3月,该企业生产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2万吨,将3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原油、天然气的税率均为5%,该油田2019年3月应纳资源税多少万元?
该油田2019年3月应纳资源税
=(20+3)×6000×5%+600×2×5%=6900+60
=6960(万元)。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税金及附加”、“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一)销售应税资源税产品的核算
【例】金山矿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销售原煤2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4万元,增值税款为14.82万元;公司当月还销售在采煤中回收的煤层气5万立方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万元,增值税款3.12万元。当地煤炭的适用税率为5%,煤层气适用税率为1%。以上业务涉及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付。
(1)应纳资源税税额
=114×10 000×5%+24×10 000×1%
=59 400(元)
(2)会计分录:
① 出售原煤。
借:银行存款 1 288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4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8 200.00
② 出售煤层气。
借:银行存款 271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4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 200.00
③计提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59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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