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基础(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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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资源类税收的会计核算 模块一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学习内容 模块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模块四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2 3 矿山 煤 天然气 6.1.1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基础 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改革 一、资源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包括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指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述油、气、矿必须是天然产品,人造产品不征税;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税; 开采原油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不征税; 进口上述产品不征税; 出口上述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资源税。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自2016年7月1日起,煤层气(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3)煤炭,指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原矿、精矿,包括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等。 (5)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精矿,包括石墨、高岭土、石灰石、硅藻土、萤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海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等。 (6)盐,包括湖盐、井矿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水晒制的盐。 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先在河北省试点; 自2017年12月1日起,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 除水资源外,以后还要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其中,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对森林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边学边练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的天然气   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案】BCD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即煤层(成)气已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依法应该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核算的会计主体,需要依法进行资源税的会计核算。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始,改革要点如下: 1.纳税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地表水和地下水。 3.计税方式: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4.税率: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试点地区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6.纳税期限: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7.其他规定:对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免征水资源税。 二、资源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一)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二)缴纳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3种情况。①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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