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扣除项目的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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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四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准予扣除项目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4.3 扣除项目的核算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不得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限定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2%+14%+8%)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85万元,针对该事项,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 )
A.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同时未扣除的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可结转下年扣除
B.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同时未扣除的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结转下年扣除
C.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同时未扣除的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可结转下年扣除
D.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同时未扣除的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结转下年扣除
【课堂测试】
A
3.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标准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2.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不得税前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额=职工工资总额*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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