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3.2 一般进口货物关税的核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1)应计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费用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是指进口企业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购货佣金、买方佣金、采购代理人佣金等,都是指购货佣金,都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如企业准备在美国进口货物,但由于对美国货物的行情、采购程序、发货程序等不熟悉,于是就委托美国的公司代为办理购货业务,并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不计入成交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的相关费用。
⑤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2)不应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2.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
进口货物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一般适用于海运)、到岸价格加佣金价格(CIFC:CIF+Comission)、到岸价格加战争险价格(CIPW:Cost,Insurance,Freight and War risks)成交的,经海关审定后,可直接按此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它成交价格:
(1)FOB(离岸)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FOB(Free On Board)+运杂费+保险费
或 =(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
(2)CFR价格。以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关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
二、自营进口货物关税的会计核算
1.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口货物关税的会计核算
【例】广州黑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和矿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拥有进出口经营权,2019年5月从加拿大购入一批未锻轧锑用于生产,货物于5月5日运达广州港,该货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15万美元,运抵广州港的运杂费为7234.65元,保险费率为0.25%。汇率1:6.21。从加拿大进口未锻轧锑的2019年暂定税率为1%。假定所有款项均已支付。
(1)接到银行转来单证,支付货款:
借:在途物资——进口材料采购
——未锻轧锑 931 500.00
贷:银行存款
——外币存款($150000×6.21) 931 500.00
(2)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
保险费
=(931 500+7 234.65)÷(1-0.25%)×0.25%
=2 352.72(元)
借:在途物资——进口材料采购
——未锻轧锑 9 587.37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9 587.37
(3)货物到达口岸,计提进口关税,缴纳进口税费:
关税完税价格=931 500+7 234.65+2 352.72
=941 087.37(元)
应交进口关税=941 087.37×1%=9 410.87(元)
应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941 087.37+9 410.87)×13%
≈123 564.77(元)
借:在途物资——进口材料采购
——未锻轧锑 9 410.87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 410.8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23 564.77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 410.87
贷:银行存款 132 975.64
(4)原材料清关后入库:
借:原材料——未锻轧锑 950 498.24
贷:在途物资——进口材料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