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委托加工税金的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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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委托加工税金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方的核算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例 】天宝卷烟厂委托万通公司加工烟丝,天宝卷烟厂和万通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的账面价值为55 000元,万通公司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2 600元,万通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00 贷:原材料——烟叶 55 000.00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600.00 贷:银行存款 22 600.0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 代扣代缴消费税 =(55 000+20 000)÷(1-30%)×30% =32 142.86(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 142.86 贷:银行存款 32 142.86 (4)加工的烟丝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7 142.86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 142.86 烟丝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例】续前例,假定天宝卷烟厂委托加工后的烟丝,还需再加工成卷烟。 (1)支付代扣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2.86 贷:银行存款 32 142.86 (2)加工的烟丝入库。 借:原材料——烟丝 75 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 000.00 【例 】假如天宝卷烟厂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 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税额19 880元。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3×250) 4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850.00 (2)计提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0.003+45 000×36% =16 65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6 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 650.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2 580+32 142.86-19 880=14 842.86(元) 当月实际上缴的消费税 =16 650-14 842.86=1 807.1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807.14 贷:银行存款 1 807.14 三、受托加工方的核算 【例 】续前例,万通公司作为受托方为天宝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 (1)收取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22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00 (2)收取代扣税金 借:银行存款 32 142.8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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