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视同销售税金的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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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3 视同销售税金的核算
一、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等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的,其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2)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3)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高档手表:20%;
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10%;
乘用车:8%;
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电池:4%;
涂料:7%;
其他:5%。
二、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的核算
【例 】穗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了支持慈善事业,把自产未上市的高档化妆品100箱捐赠给广州市慈善会对外义卖。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该批高档化妆品的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
组成计税价格=60 000×(1+5%)÷(1-15%)
≈74 117.6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4 117.65×13% ≈9 635.29(元)
应纳消费税=74 117.65×15% ≈ 11 117.65(元)
借:营业外支出 80 752.94
贷:库存商品 6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635.2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 117.65
三、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核算
【例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以自产10辆小汽车向甲公司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小汽车的实际成本为80 000元/辆,售价金额为120 000元/辆(不含增值税)。该厂已将小汽车交付甲公司使用。该型号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应纳消费税= 120 000×10×5% =6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000×10×13%=156 000(元)
小汽车生产成本= 80 000×10=800 000(元)
(1)确认视同销售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56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 00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00
(3)计提消费税金
借:税金及附加 60 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 000.00
四、以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和支付债务的核算
【例】天宝卷烟厂2月以自产的10个标准箱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换入烟丝一批,作为原材料使用,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19 500元;以6个标准箱卷烟抵偿某企业货款。同类卷烟不含增值税售价15 000元/标准箱,生产成本为10 000元/标准箱。
卷烟标准:
1标准箱=250标准条=2500标准包=50000支;
1标准条=10标准包=200支;
1标准包=20支。
该批卷烟的价格=15 000÷250=60(元/条)
为乙类卷烟,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36%加0.003元/支或36%加150元/箱。
(1)换取烟丝
应纳增值税税额=15 000×10×13%=19 500(元)
借:原材料 10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 500.00
(2)抵偿债务
应纳增值税税额=15 000×6×13%=11 700(元)
借:应付账款 101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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