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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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核算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计税方法的确定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简易计税,5%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一般计税,9% 二、纳税申报方式 不动产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一县(市、区) 不同一县(市、区) 预缴办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3%)×3% 三、会计核算 (一)普通出租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3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5%)×5%≈952.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9 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2)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贷:银行存款 952.38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52.3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2.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8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9%)×9%≈1 651.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65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348.62 (2)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20 000÷(1+3%)×3%≈582.52(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82.52 贷:银行存款 582.52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2.52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82.52 (二)预收款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简易计税,5%征收率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一般计税,9%税率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将2018年2月买进的本市一栋闲置的楼房出租给如意公司,租期5年,双方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72万元(含税),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20 000÷(1+9%)×9% ≈59 449.54(元)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720 000-59449.54)÷6 =660 550.46÷6 ≈110 091.74(元) 预收租金=660 550.46-110 091.74 =550 458.72(元) 借:银行存款 7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 091.74 预收账款—如意公司 550 458.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 44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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