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销售货物的核算(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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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销售货物的核算 一、适用范围 出售未抵过税的旧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销售特定的货物 1.出售旧固定资产 纳税人出售下列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为简易计税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入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销售; ②购进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使用后再销售的固定资产; ③因政策原因未抵扣过增值税的旧固定资产; ④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减免税额=销售额×1%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均适用按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自2014年7月1日起,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企业销售上述产品,按规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2014年7月1日起,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企业销售上述产品,按规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会计核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出售旧固定资产 【例】星源酒业公司因更新设备而将公司2008年购置的一条旧生产线出售,该生产线购进时的初始成本为351万元,购置该设备时,星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时按规定未抵税,至出售时,已提折旧累计108万元,按含税售价226.6万元成交,开具普通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430 000.00 累计折旧 1 080 000.00 贷:固定资产 3 510 000.00 (2)取得出售价款。 不含税销售额=226.6÷(1+3%)=220(万元) 销项税额=220×3%=6.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266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200 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6 000.00 (3)确认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220×(3%-2%)=2.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2 000.00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22 000.00 (4)结转损益。 损益=220-243=-23(万元) 借:资产处置损益 230 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0 000.00 讨论:如果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核算? 【例】星源酒业公司因更新设备而将公司2010年购置的一条旧生产线出售,该生产线购进时的初始成本为200万元,对应进项增值税额为34万元(按规定已抵税),至出售时,已提折旧累计48万元,按不含税售价140万元成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1)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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