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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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增值税会计
第3章
1
学习目标
EARNING GOALS
L
1 了解增值税的特点及其要素
2 理解增值税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3 掌握增值税的会计记录与申报
目录
ONTENTS
C
第1节 增值税税制要素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第3节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第4节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记录
第5节 增值税结转和缴纳的会计记录
第6节 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处理
第7节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3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一)纳税义务确认的基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资产转让、提供服务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二)纳税义务确认的时点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销售
视同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三)纳税义务确认的特殊原则
纳税义务确认的特殊原则为:以先发生者为准。对以下情况,哪一个发生在先,就以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
(2)实际收款(包括预收款)的时间。
(3)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特殊原则是为了保证销售方应纳增值税的确认早于购买方抵扣税款的认定,而不能相反。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二、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计量
(一)销售额的确认计量
一般销售额的确认计量
1
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应税销售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费,代收车辆购置税
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应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依次按如下顺序确认、计量: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第2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确认计量
特定销售额的确认计量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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