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第七课 尊重自由平等
第1课时 自由平等的真谛
l廖
目标导学一:无法治不自由
活动一:小故事——断线的风筝
1.阅读教材第91页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1)挣脱了束缚的风筝为什么“无力回天”?(2)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1)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反面,导致混乱伤害。
1.拥有自由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有一天,庄子在濮水边上钓鱼,正好楚威王派来两位大臣,要请庄子到他的朝中,做楚国的宰相。 庄子一点也不动心,仍旧握着钓竿,反问那两位大臣:“我听说贵国有只神龟,已经死了三千年了,楚王一直将它供奉在庙堂上;你想那只神龟,是愿意死了被供奉起来,还是宁愿活着在地上到处爬?” 两位大臣都说:“宁愿活着在地上爬。” 庄说:“是啦!你们请回吧!我也宁愿在地上自由自在的走。”
庄子的故事
周
活动二:探究网络自由
1.阅读教材第91页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查一查:请查阅我国对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定,说一说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
提示: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来得及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2.什么是自由?
活动三:案例回放
思考:结合这一案例谈谈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福建省漳平市一俞姓男子与前妻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迁怒于无辜市民,驾驶车辆高速冲进一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撞击多名行人及数辆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这起恶性事故最终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11辆摩托车损毁。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3.法治与自由有何关系?
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享自由。
警惕网络“隐形刀” 恶之花:网络语言暴力
目标导学二:法眼看平等
思考:结合上图,请用身边的实例与同学分享自己对平等的认识。
活动四:探究平等事例
平等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其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怎样理解平等?
圆桌会议,是指一种平等、对话的协商会议形式。是一个与会者围圆桌而坐的会议。在举行国际或国内政治谈判时,为避免席次争执、表示参加各方地位平等起见,参加各方围圆桌而坐,或用方桌但仍摆成圆形。
据说,这种会议形式来源于英国亚瑟王的传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形式被国际会议广泛采用。
直到今天“圆桌会议”已成为平等交流、意见开放的代名词,也是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一种重要的协商和讨论形式。
圆桌会议
活动五:查资料——男女平等
问题:
请你列举我国法律保障男女平等的事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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