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所得税法规解析(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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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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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学习目标】
通过个人所得税实务的学习,读者应能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掌握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进行正确分类,确证选择适用税率;能够正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能够正确规范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申报纳税;能够正确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
【重点难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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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任务导入】
钱军户籍在重庆市渝中区,任职于重庆市渝中区的M公司。2016年,钱军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 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 500元;
(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 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 500元
(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 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 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 500元。
【任务】
(1)计算钱军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分析钱军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3)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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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1.1 个人所得的含义
在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对个人所得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广义的个人所得应包括真正体现纳税能力的各种类型的所得,这一规范化的所得增长概念将所得定义为两个时点上的所得之差,它的计算以该时期个人全部资产价值的增加为依据。在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并未完全按照这种个人所得的概念征税。在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纳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内的所得,我们称之为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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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1.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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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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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外,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说均属代扣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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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1.3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它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我国采用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进行分类,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下列11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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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或受雇有关,不管支付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如何,也不管是以何种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支付的,都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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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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