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中国税收》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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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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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
4
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
01
作用
02
发展历史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镇土地向其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有利于实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平衡不同等级城镇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税收负担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为实际使用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拥有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征税对象确定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市的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一、税率选择
特别注意
级 别 非农业人口(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12
表9-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即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即指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生产用地指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9)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税
(10)部分特殊行业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10)部分特殊行业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高校后勤实体用地;
②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及公路等用地;
③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④港口的码头用地、盐场的盐滩和盐矿的矿井用地;
⑤水利设施管护用地;
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⑦机场飞行区用地等
(11)下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及幼儿园用地;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用地;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等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二、税收优惠
1.计税依据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依据。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为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三、税额计算
特 别 提 醒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单位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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