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人民法院——法徽
人民检察院——检徽
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框
自学课本知识,探究完成下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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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中级
人民法院
高级
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中级
人民法院
高级
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
组织体系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组织体系
模拟法庭
第一阶段:法庭准备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第四阶段:法庭宣判
第一阶段:法庭准备
书记员:请公诉人、律师、辩护人入席;(等以上人员入席后)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
审判长:(入席后)请坐下。
书记员:(鞠躬)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鞠躬)
审判长:(右手敲响法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今天集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本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法庭调查阶段,第二辩论阶段,第三宣判阶段。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立宣读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暂不辩论)
审判长: ……
被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公诉人: ……
辩护人: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第四阶段:法庭宣判(节选)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本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询。在法庭辩论阶段,控告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乙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闭庭!(敲锤)
被告人贾浩在学校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约上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六点,三被告人在丁新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甩棍,向丁心头部甩去,致其头部一5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打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2019年6月6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1.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行使了哪些基本职权?
2.本案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人民检察院行使了哪些职权?
3.贾浩等3名施暴者最终都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说明人民法院有何作用?
同桌相互交流:
1.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行使了哪些基本职权?
分享你的观点:
2.本案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人民检察院行使了哪些职权?
审理刑事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行使了检察权,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贾浩等3名施暴者最终都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说明人民法院有何作用?
分享你的观点: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作用?
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贾浩、包志林两人因寻衅滋事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受到人民法院审判的事情很快就在学校传开了,很多同学甚至在网上公开自己的看法:
网友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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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