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环境保护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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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目
录
01
03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法
02
04
05
环境保护税法
烟叶税法
06
2
1.了解行为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行为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行为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行为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行为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九章行为类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行为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行为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3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05
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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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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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征税对象和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即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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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一)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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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与税率如表9-2所示。
(二) 税目与税率
注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按照两个单位应纳税额。
注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注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注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注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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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 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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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9-5
甘肃省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4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 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1) 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二氧化硫:10/0.95=10.53;氟化物:10/0.87=11.49;一氧化碳:100/16.7=5.99;氯化氢:100/10.75=9.3
(2) 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3) 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氟化物:11.49×1.2=13.79;二氧化硫:10.53×1.2=12.64;氯化氢:9.3×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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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纳税额
2. 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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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9-6
上海市B企业2018年5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检测出是6、污水排放量为400吨。上海市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元/污染当量、氨氮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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