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契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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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1 房产税法 契税法 目 录 01 03 车船税法 02 2 1.了解财产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财产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财产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财产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财产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技能目标 1. 能够熟练运用财产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财产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3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03 契税法 4 一、 纳税人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颁布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一次性征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国、外国公民。 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5 二、 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6)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6 资料卡 自古以来,我国就以房契、地契(现在的契证)来作为证明房屋或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凭据。在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获取契证,就必须缴纳契税,由承受(取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为方便记忆,可以形象地称为“买马配鞍”,即购买或承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取得契证,就要缴纳契税。 7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一) 计税依据 8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有以下内容:①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②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9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10 例8-5 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60 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甲应纳契税=60 000×4%=2 400(元) 乙应纳契税=200 000×4%=8 000(元) 丙不缴纳契税。 11 五、 税收优惠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以下几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12 五、 税收优惠 (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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