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资源类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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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目
录
01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
02
04
2
1.理解各类税种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掌握各类税种的纳税人、征免范围和税率;
3.掌握各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各类税种的优惠政策。
知识目标
第七章 资产类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资源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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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类税法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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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 推定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本地的,以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使用权不确定或有纠纷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为纳税人(各方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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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4
分析确定下列企业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A.长期包租某写字楼办公的某内资企业
B.拥有国拨土地自身经营的国有企业
C.拥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企业
D.出租仓库、门面的单位和个人
本例中,A项,租楼办公不拥有土地使用权,不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B项,该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且用于生产经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C项,该企业拥有的土地未确定使用权,所以不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D项,出租人拥有仓库和门面也就拥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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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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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免税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单位的自用土地(办公用地、公务用地或业务用地、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等)免税,生产经营用地或其他用地要征税。公务或业务用地是指该单位所从事的公务或专业业务用地,学校中有关教学业务用地,如体育场、教学楼用地。医院中有关医务业务用地,如门诊部、住院部用地。
(一) 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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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 企业医院、教育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企业绿化、公园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企业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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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 因停业未用土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做他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因搬迁未用土地:企业搬迁后,其原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场地使用的,照常征税。
(3) 运输线路专用地:企业运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企业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用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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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 港口用地: 码头(如码头、泊位、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税;港口的露天货场用地要征税。
(2) 机场用地:飞行区(如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场内道路等)及其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免税。
(3) 矿山用地:矿山、石灰厂、水泥厂、砂石厂等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安全区及采矿区运矿公路用地免税。
(4) 水利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用地)免税。
(5) 农业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税,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 特殊企业的特定用途土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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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