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土地增值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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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模块一 房产税法 模块二 车船税法 模块三 契税法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目标 了解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了解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 了解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能力目标 熟练掌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占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财产税特征如下。 (1) 财产税是直接税。财产税中的大多数税种,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因而是直接税。 (2)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作为财产税征税对象的纳税人所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多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财产。 (3) 财产税多是定期税。在财产存续期间,财产税通常是多次与反复征收。 (4) 财产税是地方税。财产税历史上曾是主要税种,但现代社会为所得税所取代。财产类税收在现代多数国家被作为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学习情景八 财产税法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收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三、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法定扣除项目 1.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模块三 契税法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写字楼出售,取得销售收入4 000万元。建此写字楼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的过户手续费600万元,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150万元。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万 元。 A.500 B.750 C. 1 350 D. 1 755 【答案】A 【解析】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150+50=500万元。 【例8-10】 模块四 土地增值税法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模块三 契税法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新建的办公楼一幢,取得销售收入2 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人资金利息支出4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比例为10%。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万元。 A.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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