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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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一 资源税法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模块三 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目标 掌握相关资源类税法的基本要素; 掌握各种资源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相关资源类税收的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质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及阳光、空气、风能等资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类税收。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 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三、 免税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单位的自用土地(办公用地、公务用地或业务用地、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等)免税,生产经营用地或其他用地要征税。公务或业务用地是指该单位所从事的公务或专业业务用地。学校中有关教学业务用地,如体育场、教学楼用地;医院中有关医务业务用地,如门诊部、住院部用地。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二) 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地免税 (1) 企业医院、教育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企业绿化、公园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企业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 企业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用地免税 (1) 因停业未用土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因搬迁未用土地。企业搬迁后,其原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场地使用的,照常征税。 (3) 运输线路专用地。企业运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四) 特殊企业的特定用途土地免税 (1) 港口用地。码头(如码头、泊位、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税;港口的露天货场用地要征税。 (2) 机场用地。飞行区(如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场内道路等)及其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免税。 (3) 矿山用地。矿山、石灰厂、水泥厂、砂石厂等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安全区及采矿区运矿公路用地免税。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4) 水利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用地)免税。 (5) 农业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税,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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