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一
资源税法
模块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模块三
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目标
掌握相关资源类税法的基本要素;
掌握各种资源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相关资源类税收的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质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及阳光、空气、风能等资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类税收。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学习情景七 资源类税法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简称《资源税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资源税的法律依据为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者均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一)
纳税主体
资源税法的基本要素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A. 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 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 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 销售盐的国有企业
【答案】BC
【解析】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例7-1】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二)
征税范围
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如表7-1所示。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计征和从量定额计征两种方法。
1. 从价定率计征
从价定率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告额是指纳税人为销告应税矿产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源税销售额的基本原则性规定与增值税的大体一致。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如果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告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部分应税产品要按照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照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2. 从量定额计征
从量定额计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以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以将其精矿按照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照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