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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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景六 个人所得税法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模块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模块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模块四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和税率;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能力目标 熟悉个人所得税计算中费用扣除的规定;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情景六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快,涉及面最广、利益影响大、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涉及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减免和申报缴纳等问题。 学习情景六 个人所得税法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 一、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整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有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7号修订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2018年12月13日国发[ 2018]41号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告2018年第55号、56号,60号、61号、62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优化了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7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 1.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非居民纳税人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二)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模块一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是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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