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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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模块二 资产的税务处理 模块三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模块四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税率; 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能够熟练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学习情景五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仅要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纳税义务人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并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税收管辖权体现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加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和机构、场所等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 登记注册地标准 B. 所得来源地标准 C. 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AD 【例5-1】 模块一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认知 确立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 (1)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根据该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按照属地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的征税权力不能侵入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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