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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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景三 消费税法 模块一 消费税基础认知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模块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理解消费税的特征与类型; 掌握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掌握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了解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进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情景三 消费税法 学习情景三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费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个人收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一、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目前实行从量征收的有三种产品,即黄酒、啤酒、成品油。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的,成品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表3-2所示。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实际加工数量 D.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数量 【答案】A 【例3-2】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 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但包含消费税税额的销售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模块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销售额中包含增值税的,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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