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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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模块一
增值税基础认知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模块四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了解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原理;
掌握增值税法的基本要素;
了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能够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在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经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两次修订)。与此同时,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全面取代了营业税。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
起征点
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一、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
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9) 存款利息。
(10)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1)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12)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三)
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规定的行业或企业,税务机关把所征的税款按政策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先征后返(退)是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核,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的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②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③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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