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课件)-《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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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模块一
增值税基础认知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模块四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了解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原理;
掌握增值税法的基本要素;
了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能够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在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经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两次修订)。与此同时,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全面取代了营业税。
学习情景二 增值税法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1.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规定
2.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即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剔除出去,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有偿或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②必须转让货物所有权。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不具备销售货物条件,但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无论会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在税法上都视同销售货物: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第④项所称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模块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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