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国际物流报关业务(课件)《国际物流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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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报关报检 2 2 1 1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2 申报 货物查验 缴纳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2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报关 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所有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主要由四个环节构成,即申报、货物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一)申报概述 1.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2.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3.申报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一)申报概述 4.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做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某外贸企业进口设备1台(完税价格为30 000元),装载该设备的运输工具于2019年9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境,外贸企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海关申报。 课堂互动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二)申报程序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二)申报程序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电子数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2)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一、申报 (二)申报程序 (4)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持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且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5)海关审核纸质单证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在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查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电子数据报关单相符的随附单证或者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以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二、货物查验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二、货物查验 (一)海关查验 《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国际物流报关业务 二、货物查验 (一)海关查验 1.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会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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