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国际物流报检业务(课件)《国际物流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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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报关报检 2 2 1 1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出入境货物报检 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进出境集装箱报检 3 2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7)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一)报检时限和地点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二)报检程序 1.法定检验的程序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1)报检企业向海关提出报检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货物申报”模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电子数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单操作,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2)实施检验。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以及是否需要对商品实施抽样检测。 (二)报检程序 1.法定检验的程序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3)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企业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使用。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报检企业申请海关出证的,海关应当及时出证。 (二)报检程序 1.法定检验的程序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实施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需要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无须企业主动申请。 (二)报检程序 2.抽查检验的程序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报检 (1)海关根据指令进行现场查验,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2)对于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海关签发抽查合格通知单,准予该商品销售、使用或出口。 对于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海关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企业销毁或退运。对于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海关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报检程序 2.抽查检验的程序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1.出入境船舶检疫 1)入境检疫 (1)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2)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3)船方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等。 (4)对于需实施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的入境船舶,检疫人员登轮开展检疫工作。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1.出入境船舶检疫 1)入境检疫 (5)对于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海关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如为两岸直航船舶,则签发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书;如为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则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 对于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海关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于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船舶,海关应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国际物流报检业务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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