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纳税事项的办理(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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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学习情境一 纳税知识准备 2 模块二 认识税法 3 4 1 模块一 走进税收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模块四 税务会计基础认知 知识目标: 纳税知识准备 1.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 3.掌握企业纳税程序。 能力目标: 1.能进行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2.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3.了解纳税的申报与缴纳; 4.了解税务会计的特点及方法。 纳税知识准备 一、 开业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纳税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 一、 开业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核准执业登记表的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一、 开业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7)“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8)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9)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形式,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 纳税申报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计算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款的缴纳 模块三 纳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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