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税务行政法制
目录 /CONTENTS
01
税务行政处罚
02
税务行政复议
03
税务行政诉讼
01 税务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 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种类
01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种类
01 税务行政处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罚金属于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适用于违反 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小贴士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01 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有以下三层含义: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管辖主体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01 税务行政处罚
(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①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与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及代征行为等。
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③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 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⑥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a.颁发税务登记。
b.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c.行政赔偿。
d.行政奖励。
e.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02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⑦ 资格认定行为。
⑧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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