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CONTENTS
0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0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资产的税务处理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 中药材的种植。
④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免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 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 林产品的采集。
⑦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 远洋捕捞。
免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半征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处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0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工业企业
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一)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二)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 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 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0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二)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