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学习目标
1.结合生活实例,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含义与重要性,阐述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保护优先的理念,理解民法典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意义。
2.结合案例和民法典规定,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含义与具体内容。
3.结合案例和民法典规定,理解名誉权、隐私权的含义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
课标
要求 1.阐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
2.理解权利的内容、作用和维权原则。
3.明确侵权责任。
4.明确姓名权的含义、作用和内容。
5.理解肖像权的含义和内容。
6.阐释名誉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在信息时代的要求。
核心
素养 科学精神: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明确侵权责任,明确姓名权的含义、作用和内容,理解肖像权的含义和内容,阐释名誉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在信息时代的要求。
法治意识: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维护法律尊严。
公共参与:依法维权,遵守法律基本原则。
民法典以权利为主线,每一个条目都渗透着权利的气息,它既是“权利宣言书”又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
总议题: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人身权利
01
02
03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壹
生命健康俱可贵
小调查
你是否经历过······
①被同学殴打,或者言语辱骂侮辱。
②同学违纪了,却向老师报了我的名字。
③自己的照片上被写上“死胖子"等侮辱文字在班级传插并被嘲笑。
④被编造传播消极谣言,在网络上被人身攻击。
⑤家长老师同学未经问意偷看我的手机、信件、日记等。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案例情境: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该案的背景是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留学的江歌不幸遇害。其室友刘鑫在住所内,未对江歌施以援手。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人身权利的内容:
健康包括生理
和心理健康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自然人
人身权利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4.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致死)
(致残)
(致病)
民法典保护: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如何保障?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如:致残,买卖人体器官和遗体,性骚扰。(侧重强调身体器官的完整性)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侧重强调器官所处的状态)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5.侵权行为的后果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