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四 申诉状
经济仲裁与诉讼文书
经济仲裁与诉讼文 第三讲 申诉状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点
通过精讲理论知识和实训,明确申诉状的涵义、用途和特点,熟知申诉状写作的注意事项。
2.技能点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规范地写作申诉状的标题、正文和结尾,,掌握该文种的写法,能够写出合格的申诉状。
二、教学要求:
课堂要求学生能熟读三五篇典型的申诉状例文,体会、感悟、总结其中的优点;理解并记住一定的必备知识;理解并能够运用写作模板;能够当堂情景口述一篇申诉状的提纲;能够分析、修改一篇错误的例文。课外要求学生写作专业方面意见。顶岗实习中能够写作职业工作方面意见。
三、教学重点:
申诉状的结构内容及写法
四、教学难点:
1.申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写作
2.例文析评
3. 写作格式
五、课程结构:
例文阅读→必备知识→写作模板→技能训练 →拓展学习
(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项目五)
六、教学设计:
1.项目化教学。
2.正反案例教学。
3.模板套写。
4.写作思维训练。
七、评价考核:
实施过程考核与考试成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八、学习时数:
1.0 课时
教学项目
例文阅读
必备知识
写作模板
技能训练
拓展学习
项目一、例文阅读
申 诉 状
申诉人:刘铁梅(原审原告),女,一九六八年元月三十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系延安市东关小学教师,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史博的母亲、法定监护人。电话:13468580122;15929346528
申诉人:史博(原审原告),男,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生,汉族,系延安市在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世全,系刘铁梅之父。
被申诉人:史延平(原审被告),男,一九六八年九月二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深圳特区。
被申诉人:史平安(原审被告),男,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二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延安市宝利丰有限公司即二道街体育商城经理。电话:09112315707。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现任村主任。
被申诉人:史有富(原审被告),男,一九四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农民,住该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
被申诉人:史有剑(原审被告),男,一九五四年六月十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铜川矿务局王石凹煤矿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地址不祥。电话:13572582990
被申诉人:史有财 (原审被告),男,一九六零年元月七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农民,住该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电话:09117129183
标题
状头
申诉人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裁定,现提出如下申诉请求:
承启语。(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无)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史平安返还其侵占的原延安利丰公司(现名为延安宝利丰公司)的二审法院判决后尚未判决的剩余资产(19.03132万元+8.8万元+14.08万元+8万元+无形资产约30万元)79..91132万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史平安返还其侵占原延安利丰公司申诉人的股东权、经营权并恢复原延安利丰公司的企业名称。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史平安赔偿两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申诉请求(起诉状为诉讼请求,仲裁申请书为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违背证据交换原则和法定程序,证据前后矛盾
史平安出示的5张史小平外欠货款证明一审开庭前和2002年5月20日开庭时法官未向原告提供,6月27日在原告追问下才由史平安的律师王东拿来5张证明(松园公司货款5.6万元,福州健身品公司货款1.85万元,兄弟公司货款4.75万元,五环公司货款1.99132万元,咸阳体育用品公司货款3.74万元)交与原告,而第6张(兰洋公司货款)1.1万元证明竟未经法庭质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才莫名其妙的出现,以后的两次重审和终审时也未向原告提供和质证,原告至今还未收到,违背了证据交换原则和法定程序。6张欠货款证明共计19.23132万元,法官多加了0.2万元,实为19.03132万元。更奇怪的是在史平安的申诉状中第6张1.1万元证明却不翼而飞,第二次重审判决书中竟奇怪地跟在192313.20元后又添加了“陕兰洋科工贸公司1.1万元”,而192313.20元就变成了203213.20元。证据时隐时现,前后矛盾。这样的证明哪来的证明力?终审法院审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