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任务6—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教学目标:
了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能够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能够进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和缴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
2.自行纳税申报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可以采取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
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暂不能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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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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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
4.有关纳税期限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申报纳税。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
4.有关纳税期限的其他规定
(4)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日内申报纳税。
(5)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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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三、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 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 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 利息。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