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
与索赔
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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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地点的内容;能够处理一些有关商品报检事宜,分析与解决现实中与检验条款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
【目的与要求】
【重点 难点】
检验的重要性;检验条款的内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买方复验权的行使以及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导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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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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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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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商检的意义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有关规定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
格的,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
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
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1997年修订)规定:当货物交付
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和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
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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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鉴定
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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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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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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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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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
非官方机构
生产制造厂商
用货单位或买方
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的检验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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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