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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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任务一
房产税
任务二
车船税
任务三
车辆购置税
任务四
契税
任务五
印花税
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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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知识目标
了解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税收知识;
掌握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掌握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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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财产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者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选择性较为明显,且有着较强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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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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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 是指对从事经营活动, 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以下简称“两
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20 年8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 1985 年2 月8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城建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因此,城建税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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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即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两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 城建税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1.城建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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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的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另外,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执行;二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的税率执行。
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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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增值税、消费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发生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的, 除另有规定外, 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律不予退(返)还。
(4)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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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建税的计算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两税”的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两税减免则该税也减免。但对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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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例7-20】某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