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1
目 录
CONTENTS
任务一
房产税
任务二
车船税
任务三
车辆购置税
任务四
契税
任务五
印花税
任务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知识目标
了解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税收知识;
掌握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掌握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的相关知识。
3
项目七 财产行为税纳税业务
财产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者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选择性较为明显,且有着较强的时效性。
4
1
房 产 税
5
任务一 房 产 税
一、 房产税税收政策认知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对房产征税,目的是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均衡社会财富。
6
(一)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任务一 房 产 税
一、 房产税税收政策认知
7
(二)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 不包括农村的房产。
所谓房产, 就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学习、 工作、 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及各种油气罐等), 不属于房产, 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只有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任务一 房 产 税
一、 房产税税收政策认知
8
(三) 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 从价计征的,即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 从租计征的,即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任务一 房 产 税
一、 房产税税收政策认知
9
(四)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任务一 房 产 税
一、 房产税税收政策认知
10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③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④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
⑤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⑥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⑦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⑧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⑨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