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消费税的计算(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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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 消费税纳税业务 1 目 录 CONTENTS 任务一 消费税基本税收政策认知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2 项目三 消费税纳税业务 知识目标 了解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掌握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相互配套,构成我国流转税体系。 3 2 消费税的计算 4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复合计征的办法。 (一) 从价计征 按照从价计征的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5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注意:消费税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6 2.包装物的计税处理 (1) 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 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不作价,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 对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按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意: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如表3-4所示。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7 (二) 从量计征 按从量计征的方法,啤酒、黄酒及成品油等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表3-4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8 一、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其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黄酒1吨=962升柴油1吨=1 176升溶剂油1吨=1 282升 啤酒1吨=988升航空煤油1吨=1 246升润滑油1吨=1 126升 汽油1吨=1 388升石脑油1吨=1 385升燃料油1吨=1 015升 2.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规定 9 (三) 复合计征 在应税消费品中,计算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适用复合计征的办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 有关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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