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四节 公告与通告(课件)-《应用文写作(第六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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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四节
公告和通告
公 告
一、公告的含义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统称为文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
公告主要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1.发文机关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
公告的内容和形式本身都是庄重的。公告的发文机关级别高。基层单位不能制发公告。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
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
譬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已便消费者能认清名牌。
3.内容的重大性
公告的内容,必须是能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
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一般性的决定、指示、通知的内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和国际性的意义。
4.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告还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迅速传播。
三 分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
1 重大事项类
2 法定事项类
(二)根据发文机关的不同,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可分为三类:
行政公告
专业公告
法院公告
1.行政公告
指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
如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国家领导人当选、出访、颁布法规、行政规章、宣布重大行政措施、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答谢国外有关部门和友好人士对我国重大国事活动和祝贺等。
2.法规性的公告
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向国内外宣布具有法规性的重要事项,要求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士遵守。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3.专业公告
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公告。这类部门除铁道部门、邮电部门、民航交通部门、粮食部门、银行部门可发布外,还有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公布初步批准,正式批准或撤消初审注册商标的公告;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等。经济上的招标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属专业性公告。
4.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人或代收人时,也以发布公告送达;法院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土地,要发出公告,通知被执行者限期履行;法院公开审理有关案件时,要事先发布公告,说明当事人姓名,也可称为法院公告。这些都不属行政机关公文。
(三)根据公告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知照性公告
发布性公告
事项性公告
强制性公告
1.知照性公告
用来公布重大事项,只需要被告知者知道公告的内容,没有需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的公告。
2.发布性公告
指用来发布法律、法令、法规和其他重要法律公文时使用的公告。
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8年3月11日于北京
3.事项性公告
用于公布需要社会和群众广为周知的公务事项,并提出规定和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5669吨,超过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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