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4届高三思政课
第一轮复习
我爱思政课
选必2 法律与生活
我爱思政课
教材结构
法律
与
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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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民法典》第5-6编:
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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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知识体系
家庭与婚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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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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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标要求
1.理解婚姻法律关系;
2.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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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
婚姻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离婚
要慎重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登记程序
二、体系构建
珍惜婚姻
(结婚)
结婚的内涵、地位、要求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方式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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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考点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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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是一种民事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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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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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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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