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房产税(课件)-《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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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九 财产税类计算与申报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难点是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的含义、纳税人。
2、熟悉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的征税范围、税率。
3、熟悉各税种的税收优惠。
4、熟练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法的含义 了解
房产税法是调整房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述
(三)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对象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注意:对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屋、居民个人居住房屋免征房产税。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2、能够遮风避雨;
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
注意:
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
(二)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义务人分为三类:
1、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2、承典人;
3、代管人和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房主)称为房屋出典人;
支付现金或实物取得房屋支配权的人称为房屋承典人。
【例题 判断】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
【解析】参考答案:正确。房产税法规定,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题中表述是正确的。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
(二)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或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2% 12% 4%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注意: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的原值×(1-扣除比例)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在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
补充:房屋原价是未扣除累计折旧的金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②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3)纳税人对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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