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财产税的核算(课件)-《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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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六 财产税的核算
任务三 契税的核算
任务二 房产税的核算
任务一 车船税的核算
知识目标
了解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的纳税人;
熟悉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的征税范围、税率;
掌握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掌握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能够准确对各税种进行会计核算;
能够准确而完整地填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学习目标
一、车船税认知
二、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任务一 车船税的核算
一、车船税认知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
3.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4.减免优惠
(2)特定减免
①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1)法定减免
①免征车船税的: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
②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③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单位税额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期限
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3)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 会计核算
二、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为了正确反映和核算应交车船税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车船税”二级账户进行核算。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车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缴纳车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纳税申报
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任务二 房产税的核算
一、房产税认知
二、房产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一、房产税认知
1.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折旧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减免优惠
(1)免征房产税
(2)其他减免规定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①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折旧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②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将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③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购置新建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⑧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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